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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山东大学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制(简称标准学制)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但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或确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建立学籍。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确已康复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允许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16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每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每学期平均所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低于15学分者,学校将给予其成绩警示。

  学生每学年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多选修适量的学分。

  每学年最高学分=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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