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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0年05月27日 <a href="space/?userid=3" target="_blank" class="username">zhtt</a> 点击:[]

学院:

    根据《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山大学字[2007]154号)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现将2010年在校本/专科学生(不包括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

    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并设联系人一名(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辅导员担任)。如出现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工作组成员。

    2、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换届调整工作。评议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其中学生代表应从班干部、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二、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组织材料。初次申请资助资格的学生应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3);2009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经济状况量化评估。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山东大学学生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附件4),采集申请学生相关信息,填写《经济状况量化评估表》(附件5),初步判断学生经济困难程度。

   3、民主评议。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就申请学生的消费情况、学生操行表现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初定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正,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6),结合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控制比例,确定学生是否为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困难程度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执行: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所在学院总人数的8%,困难学生不超过所在学院总人数的12%,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所在学院总人数的20%。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出本学院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学校的资助资源原则上只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配。  注:2010年转专业学生由原学院进行认定,并录入认定结果。

  附件1: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登记表.xls

   附件2: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3:山东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4:山东大学学生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doc

    附件5:经济状况量化评估表.xls

   附件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录入系统说明.doc

   附件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记录表.doc

    附件8:山东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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