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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14日 <a href="space/?userid=3" target="_blank" class="username">zhtt</a> 点击:[]

为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老社字[2009]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制定山东大学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后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宣传部、校医院主要负责人等组成的山东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大学生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与卫生管理处。

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调研、指导和协调;与济南市医保办的联系、沟通;对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大病困难学生救助基金的管理。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各学院大学生参保的登记、保费的收缴、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负责提供重度残疾和特困大学生名单。

计财处负责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项,负责大学生参保经费、医疗费用及“大病救助基金”的核算。

校医院负责大学生常见疾病的日常门诊、住院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按济南市医保机构要求完善医保网络,开展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办理学生保险理赔前后借款、销款的审核签字。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山东省、济南市文件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保健,完善学校大学生医疗经费筹措机制,满足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大学生医疗待遇。

第三条 为保障学生医疗待遇,学校与商业保险公司谈定专门的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同时学校设立“学生大病救助基金”,保障困难学生的医疗需求。

第四条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具有山东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全部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第五条 按照《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

第六条 重度残疾和特困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40元由学校支付。

第七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40元保费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可享受专门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投保费用由学校承担。商业医疗保险包括:意外事故险、平安险、住院医疗补充险;保险时限为:每年9月1日0时起至下一年8月31日24时止(新生从入校之日起)。

第八条 不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应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说明,报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意外伤害或因病住院的医药费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先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由保险公司按协议赔付。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病住院需缴纳住院押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校医院负责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不超过住院押金的25%,待学生出院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理赔后办理销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商业医疗保险理赔手续时,需按照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的规定,备齐相关材料,交所在校区的校医院,由校医院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可以申请“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另文制定。

第十三条 山东大学学生自纳入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购买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后,学校原执行的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山东大学学生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实施暂行办法 按照国家实施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学校要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保健,完善学校大学生医疗经费筹措机制,满足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的有关规定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医疗待遇,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学生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保费为每人每年35元,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意外事故险最高30000元;平安险最高10000元;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线以内赔付80%;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赔付补充报销最高40000元;因病住院花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的部分按比例最高赔付80000元。保险时限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至下一年8月31日24时止。

第二条 参加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医疗待遇除享受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同时按照学校与保险公司商定商业医疗保险的有关协议规定,享受商业医疗保险赔付。

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在200元以内(包括200元)的,由商业医疗保险赔付80% 。

因门诊规定病种就医或住院的医疗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先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一级医院赔付85 %,二级医院赔付75%,三级医院赔付 65%。

第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所发生的医疗费,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审查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报销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一律按照保险协议规定承担理赔责任。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大学学生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9]89号)的规定精神,为切实保障我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规范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校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全面负责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和门诊统筹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参保大学生凭济南市医保办发放的医保卡就医。校医院为参保大学生设立个人门诊费用帐户并负责门诊医药费的报销。

三、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每次的挂号费优惠50%;药费门诊统筹经费支付60%,个人负担40%;检查费、治疗费门诊统筹经费支付70%,个人负担30%;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医疗费每次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50%,超过100元的部分自理。

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至校外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费用自理。

四、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急症或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休学在外地突发急症到就近的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一次急诊门诊费用不超过100元的部分门诊统筹经费支付40%,超过100元以上的费用自理。

访学交流的(限国内)的参保大学生因病在交流学校校医院门诊就医的,医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按转诊规定报销。

五、门诊统筹经费为每位参保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

六、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及学校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报销协议执行。

七、参保大学生门诊费用报销时需携带校园卡、学生证、医保卡、门诊病历及转诊证明、原始发票、化验报告单、检查单等。

八、校医院要为在校参保大学生建立门诊病历,规范门诊病历的书写,认真填写门诊日志,做好各类疾病登记、监测、报告等工作。

九、参保大学生门诊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门诊统筹经费当年有结余的,可转下年使用。根据支出情况经学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批准调整门诊医疗费支付比例。

十、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在校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有关问题,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督导。

十一、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医院与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生 医疗保障 办法 通知 抄送: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山东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年10月23日制发

附件:

                        山东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

                                  名 单

组 长:张 运

副组长:李士雪

成 员:曹宪忠 曲明君 桑晓旻 芦延华 谢英慧

徐关众

办公室主任:徐关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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