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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艺术学院外聘教师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2016年07月05日  点击:[]

201674日院务会议研究通过)

 

依据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以及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学科特点及教学现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外聘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表执行教学任务,不得擅自、随意停调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并注明补课方式与时间。

二、授课时间须严格按照课表安排执行,不得缩减授课时间。不得将一对一的专业小课改为多名学生一起上课。

三、学院所有专业课必须在本院教学场所授课。

1.音乐学专业的专业共同课、美术学和设计学专业的所有课程必须在指定教室完成。如需更换教室,应在学期初进行调整,且需将更换后的信息报学院教学秘书存底,以备查课。

2.学院为音乐学专业的每位外聘专业课教师安排一间固定琴房。音乐学专业一对一的专业小课须在教师固定琴房内授课。(在非授课时间,该教师的固定琴房将允许其专业学生使用。)

四、依据学校规定,非正常教学时间(如:中午、晚上等休息时段)不得给学生排课。

五、未经允许任课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带领学生外出参与任何名目的活动。

六、严格考勤制度。

1.任课教师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考勤制度的规定,每次课均需记录学生考勤情况。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纸质试卷后面须附上本学期该课程考勤记录情况(一对一的专业小课除外)。

2.各专业一对一的专业小课,每次课后均需师生共同在双方所持的授课记录表上分别签字确认。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和上课学生各自将本学期的考勤记录表交给教学秘书存档。

七、评课制度。学院将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相关规定,每学期对排名在后5%的任课教师的课程进行听课、甄别。

八、外聘教师有义务参与本院组织的教学研讨、专业考试、师生展览、音乐会排练及演出等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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