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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艺术学院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2015年12月09日  点击:[]

(20151123日院务会议研究通过)

 

为提高机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落实,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纪律。

一、坚持正确的言行导向,爱岗敬业、服从领导,上班时间禁止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二、自觉遵守工作作息时间,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午休时间禁止饮酒。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三、坚持去向告知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开会、办事,短时间外出需向同科室的工作人员通报;外出开会、办事超过半天的,需向院办主任通报。

四、坚持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参照《艺术学院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其中,病假、事假三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批准后在院办备案。

五、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保密守则》,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签收、档案管理等严格按保密程序办理。学院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擅自对外宣传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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