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艺术学院教室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良好的学习秩序,培养良好的学风,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室的管理。
1、凡由学校安排给我院的教室,由原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2、教室内配置的教学用具、用品和电器,由院办公室负责检查、监督使用、保管。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加以批评制止; 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负责维修工作。

3、教室的日常管理由各使用班级具体负责,学生应妥善使用和爱护教室内的一切设施及用品,不得私自拆装挪用,损坏者要照价赔偿,最后离开教室的学生负责关窗、关灯、落锁。

4、教室内卫生由清洁员负责,每天中午2:00以前打扫一次。

二、教室纪律:
1、课前,由班长或卫生委员指定值日生,负责擦干净黑板。

2、上课铃响后,学生应就位,准备听课。

3、学生不得迟到、早退,衣着要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因故迟到必须在教室门口向老师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轻步进入座位。

4、学生上课必须注意听讲,不得随意交谈、或做影响他人听课的动作。要尊重教师,文明礼貌。

5、教师要准时上课,不得提前下课,作到不拖堂。不经院分管院长同意,教师不得随便调课、停课。

6、学习时间,应保持教室内的安静,不得在教室内打闹喧哗、奔跑或影响正常学习秩序的任何活动。正常的班集体活动可在节假日进行,一般不应占用正常自习。活动班级需事先向院办公室通报情况,同意后方可进行。

7、维护教室的整洁、卫生,不准乱扔纸屑、废物,不准抽烟,随地吐痰,不准在墙壁、黑板、座位上乱涂乱画。

三、全体学生、任课教师应认真遵守执行本规定,各班遵守情况作为评选先进班集体的依据条件之一。对违犯本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和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院办公室、学生会共同负责、检查监督,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定期公布。 

山东大学艺术学院 

200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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