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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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艺术学院美术写生静物需求计划、购置、管理、使用、维护规定

201469日院务会议研究通过)

一、学院每年的静物需求计划,由美术系各教研室提出申请。

二、需求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提交学院院务会议审批。审批通过并由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购买。

三、静物购置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执行。由申请购置者提供至少三家购货渠道。按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规定,超过十万元的静物需提交《山东大学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书》,并经过招标进行购置。

四、购置的静物需要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库,登记造册进行统一管理。

五、静物的使用实行借用制。美术教学实践活动中需要用到的静物需提前到静物管理员处借用。

六、静物的借用须由相关授课老师提出申请,静物管理人员审核借用申请并对借用静物进行登记。

七、静物只用于艺术学院美术教学实践活动,禁止借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用于与本学院教学实践无关的活动。

八、使用中需爱护静物,轻拿轻放,对静物造成人为破坏或丢失的,需按照静物价值进行赔偿,并处以批评教育等处分。

九、借用者要按时归还静物,对逾期不归还静物的借用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批评或罚款处理。

十、静物管理员要认真负责地保管学院静物,并进行定期维护。